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5-31
刑满释放人员干个体可免税三年等等,具体如下。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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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培训费用。
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是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根据市场需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扶持政策。即在2008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第3个回答  2018-1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综治委《意见》”)有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缴纳工伤保险费,重新就业的。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政策2017的帮扶有,可以申请享受社保待遇:

服刑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按照政策规定可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国家亦不再为假释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假释期间,社会保险法并不禁其成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法律并不禁止假释人员成为职工或个体人员、医疗保障。因此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成为单位职工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是合法的社会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司法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规定,有些地方为了处理一些遗留问题,是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

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权利有

(1)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2)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3)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

(4)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它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5)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6)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乡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7)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歧视刑释解教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工作范围

(1)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2)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3)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9-06-14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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