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身份申请亲属移民

母亲申请女儿,申请时女儿年龄未到21.排期过程中超过21.不知绿卡身份申请亲属,年龄是否冻结?不冻结的话,及时排期到了,是否也不能获得通过?
那么在我在排期的过程中,如果我母亲考了公民,请问我的排期会因此而提前或者有什么改变吗?

另外,关于使用CSPA的问题我还是没明白,我是07年申请的,那时候我20岁。

你的这种情况很多申请人都碰到过. 广州美国移民签证关于{儿童保护法}的改动办法。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移民签证,布什总统于2002年8月6日签署的《儿童身份保护法》对儿童年龄计算方法进行了改动,并允许在某些条件下让一些超过21岁的成人年龄"冻结"以保持儿童身份.
"保护法"把移民局处理的时间扣除,让这些孩子年龄"冻结".子女年龄的"冻结时间":递交申请的日期;父母入籍的日期;子女结束婚姻的日期.
例:(1)美国公民为一个20岁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如果该子女在21岁时未办好,且保持未婚状态,那么该子女仍属于移民法定义上的 "儿童".
(2)父母入籍为美国公民,且在入籍当日其子女尚在21岁以下,移民局将用这个入籍日决定其子女的年龄。
(3)子女离婚,那么离婚当日的年龄决定其移民类别。
那些子女年龄在"边缘"的移民申请者应提前做好计划和准备,以免耽误子女的移民.
网址:http://guangzhou.usembassy-china.org.cn/cspa.html
1.这份保护法阐明了2000年儿童保护法的主要观点,同时,对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2.同时,注意保护法符合以下三个步骤:
1)确认是否属于CSPA申请者,同时属于2002年8月以后的申请者,当然,CSPA也适合与某些在2002年8月以前的被批准的申请者,这种情况满足以下其中之一条件:(1)外国人在2002年8月以后超龄;(2)外国人年龄已超出,但在超出之前以获准签证,不符合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2002年8月以前已经被批准(也就是得到P2),但外国人在这个批准时间以前已经超龄,那么将不能申请儿童保护法CSPA;

2)如果给申请案申请了儿童保护法,那么在保护法CSPA下计算年龄;

3)在第三条优先案例中,证实外国人在一年之类在LPR(可能指排期)状态下,签证可以获得的情况。在这条修正案下,一般的意思是说,在签证将获得的一年内,申请人必须填好DS-230I(P3)的表格(而不是移民申请表),如果主申请人在美国调整到LPR状态的话,那么对于主申请人派生出来的关系人(这里指孩子和配偶),要求在一年之内填写I-824表格,以符合签证要求。

以上是CSPA条款的简要说明,具体说明请看领事馆移民网地址,有具体说明

补充问题:

当你母亲变成美国公民后, 如果她对申请作出调整. 你的排期也会改变. 重新申请公民子女的话, 其实就是废除原先的申请. 一般而言公民子女申请比绿卡子女要快很多. 公民申请一般等待时间为一到三年. 新的排期从修改申请那一天算起. 如果你现在的排期用不了一年了, 还不如不改. 而且你现在已经超过21岁, 再申请要当作成年子女来办理, 要比未成年多等些日子. 而且等待时间内暂时不能结婚.

没有你更详细的情况, 就只能回答这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8-18
内容——lz申请时未满21,即当时申请为亲属移民F2A;

CSPA——CSPA的冻结是以有配额那天起算;

适用——例如出生日为1989年1月1日,超龄为2010年1月1日;有配额日为
2010年8月,美移民局用了10个月审理I-130(等待名额的时间),那
在计算超龄时应扣除这10个月,即为配额日-10个月仍在超龄
(2010年1月1日)前,则适用CSPA,可获得移民;此类绿卡申请必须
在i130批下来之后一年内申请i485调整身份;

其他——您可根据这个case,看下自己是否适用;

其他——如果您已符合CSPA保护,那么若您的母亲入籍后,那时您还未婚,
理论上等待时间会缩短;时间主要视该类移民申请数量多少有快有
慢;

希望能对lz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09-08-18
移民局看的是申请日期,排期时超过年龄是没关系的,我侄子的妈妈在美国也只有绿卡,申请他的时候还不到21岁,排期问话时候都超过21了,照样来了。
第3个回答  2009-08-18
本人刚刚这段时间帮整紧移民政策~~
再过6个月~奥巴马会进行改革咯!!
可以通过!!
不过21岁算是超龄子女咯~~
可能要很长时间~~加上他只是有绿卡!!
还不是公民!!!yao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美国亲属移民的条件:
  (一)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二)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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