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栏内:“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格内,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盖章(不再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格内签注意见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本身无用人自主权而其上级主管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的,“上级意见”栏一般要由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签章,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用人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均无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录用的毕业生,落户和档案管理都可交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上级意见”栏要有人才中心签章。
第三栏学校意见,由院系和就业中心分别填写。前两栏手续办好后,毕业生先到所在学院就业负责人处签字并盖院(系)党委(总支)章,最后到就业中心签章(顺序是院系先盖章,学校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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