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06年11月进入一家私营公司上班,到现在仍在职;上班期间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即2006.11-2007.11,2007.11-2008.11,2008.11-2009.11;而当09年11月合同满后,并没有及时找我续签合同,直到2010年1月底才让我再续签一年,即到2010年11月,现在合同可能还没备案(合同签署日期让我写的是09年11月份),最近几天又打算无故辞退我,公司将要如何支付给我赔偿金呢?
以下是劳动局的答复:
您好,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补签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确认签字加盖了单位公章即已生效,目前没有强制要求进行合同鉴证,如果单位在补签完合同后又没有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可向单位要求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支付赔偿金,按您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年两个月的赔偿金.如果双方协商后仍然存在争议可通过单位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反映.12#
上诉所说的一年两个月的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根据什么标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