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有没有规定:绩效考核没有通过属于“不胜任工作”?就算不胜任工作也要先培训或调岗位?如果不是这样子,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参考47、87条,双倍支付赔偿金。
公司可以依据第36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补偿金。(参看第36、46、47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