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相同。从时间上与各自的权利义务上来分析,根据我国收养法、婚姻法、民法等相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继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继子女对年老、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等的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父母子女一样,双方都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等。部分相关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