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法的恩惠吗?我们需要消灭掉他们吗?是不是有点资源浪费了。
追答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在侵权和违约的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即受害人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之诉。受害人可以在两项请求权中作出选择,一项请求权因行使受到障碍,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是,虽然能选择请求权,却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否则受害人将获双重赔偿,不法行为人将承担双重责任。而没有被选择的请求权并不是被消灭了,他还是存在的,只不过如果获得双重赔偿,那么法律的公平原则就得不到实现,对于多获得的那一重赔偿,应视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