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5-07
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
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
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
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地承包的期限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至50年,林地一般为30至70年。上述期限届满,农地承包权消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
传统民法上,与农地承包权制度最为接摈是永佃权制度。所谓永佃权,是指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地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虽然永佃权与农地承包权的设立目的都是进行农业生产,但二者在设立的基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收益分配的性质及存续期限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永佃权与封建剥削关系相联系,因此制定物权法不宜采纳永佃权概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