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8-18
国传统音乐是我国民族音乐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其界定及其在民族音乐中的地位都不十分清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中国传统音乐的概念不清,不但影响了研究工作,也不利于对传统音乐的学习和继承。为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进行探讨。
“传统”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是指目前存在于制度、思想、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中的、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社会习惯力量[①]。传统在历史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同时也是一种现存的社会力量,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无形的控制作用。传统一旦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模式。从另一方面看,传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变异性也是它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的相对稳定性使传统得以延续,它在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定的地域的、民族的、社会的传统,总是受人们的心理因素支配的。这种独特的心理,决定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传统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它一代一代传下去。同时,传统的变异性是传统发展的驱动力,没有变异,传统就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传统如果不变异也就不能发展。黑格尔说过:“传统并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有如一条江河的洪流,离开它的源头愈远,它就膨胀得越大”。有些人常说的“传统是一条河流”实际上语出于此,是这番话的一个简略形式。
根据“传统”一词的内涵和它既有稳定性又有变异性的特征,不难看出中国传统音乐应当是指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方法、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其中不仅包括在历史上产生、世代相传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当代中国人用本民族固有形式创作的、具有民族固有形态的音乐作品。
中国传统音乐是近现代才出现的一个概念。1840年以前,所谓中国音乐就是指中国传统音乐。鸦片战争以降,西学东渐,在西方音乐文化的影响下,不少中国人在学习西方音乐的技术和基础理论以后,借鉴或按照那种技术和理论创作出来的音乐和中国古代音乐在各方面都有所不同,这样,“中国音乐”一词的含义也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现代汉语中,“中国音乐”便不仅是指古代传承下来的音乐,也指中国人按西方音乐理论创作和改编的音乐。为了把作为“国粹”的音乐和接受西方影响后创作出来的新作品加以区别,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起,人们便用“国乐”来认指从古代传承下来的、在近代又有所发展的属于“国粹”的音乐,而用“新音乐”来认指那些学习过西方音乐的人所写的音乐。陈洪先生在《国乐的定义》一文中指出“在闭关自守的时代,乐便是乐,无所谓中西;海禁开,‘西乐’来,才有人给它起个称号,叫做‘中乐’,籍以区别于‘西乐’;和用‘中文’、‘中画’、‘中医’等名词用以区别于‘西方’、‘西画’、‘西医’等一样……于是、‘国文’、‘国画’、‘国医’、‘国术’等名称乃相继出现,‘中乐’也便改成了‘国乐’”[②]。可见,中国传统音乐是和中国新音乐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和新音乐相辅相成,也是相反相成的。
传统音乐和新音乐的区别是其形式及风格特征,而不在于创作时间的先后。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创作的学堂乐歌,因其音乐形态特征更多是从西方音乐中借鉴而来的,故不是中国传统音乐;钢琴独奏曲《牧童短笛》固然是民族音乐作品,因其表演形式不是中华民族所固有的,也不是中国传统音乐。反之,由于采用了中华民族固有的形式,比学堂乐歌产生的晚得多的北京琴书、陇剧、吉剧等剧种和曲种是中国传统音乐。二胡独奏曲《二泉映月》、《流波曲》也属于传统音乐的范畴,因为它们的形式是本民族固有的,其形态也具有本民族固有特征。
概念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而划分是明确外延的逻辑方法。在我们弄清了中国传统音乐的定义之后,应当研究其划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传统音乐的概念得到明确。
划分是把一个概念的外延分为几个小类的逻辑方法。在划分中,被划分的事物称为母项,划分出来的小类则称为子项。对一个概念进行划分,必须遵守下面三个规则:(1)划分出来的各个子项应当互不相容。所谓子项互不相容,就是说,各个子项之间都有全异关系。如果有两个子项之间不是全异关系,那么,就有一些事物,既属于这个子项又属于另一个子项。这就会引起混乱。违反了这一条规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错误。(2)各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所谓各子项之和穷尽母项,就是各子项之和等于母项,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属于母项的事物都属于一个子项。如果子项之和不穷尽母项,那么,必有一些属于母项的事物被遗漏了。违反了这条规则,就要犯子项不穷尽的错误。(3)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划分标准进行。如果不按同一标准划分,各个子项之间的关系便不能明确,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划分。
目前,一般把中国传统音乐分为五大类,即民歌、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民族。这种分类法最早见于由中国音乐研究所编写《民族音乐概论》一书。这本书于64年作为中央音乐学院教材出版后,便成为全国各音乐院校的民族音乐教材或教材的蓝本而沿用至今,影响十分深远。在这本书引言中说“民族音乐在它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传统音乐的五大类: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和器乐。这五大类,是几类体裁的总概念。每一类的音乐,其体裁和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③]。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五大类分类法。
这种分类法是以吕骥先生在46年提出的对中国民间音乐的分类为基础,并对其进行修改的产物。吕先生在《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一文中把中国民间音乐分为民间劳动音乐、民间歌曲音乐、民间说唱音乐、民间戏剧音乐、民间风俗音乐、民间舞蹈音乐、民间宗教音乐和民间乐器音乐等八类[④]。不难看出,这一分类犯有子项相容的错误。如劳动号子便既属于民间劳动音乐又属于民间歌曲音乐,民间风俗音乐与民间歌曲音乐,民间舞蹈音乐及民间乐器音乐之间亦有子项相容的情况。为了避免子项相容,不能不对这种分类法进行修改。因为民间劳动音乐主要是劳动歌曲,所以被并入民间歌曲音乐类,民间风俗音乐可分为声乐和器乐两部分,故将声乐部分归入民间歌曲音乐类,将器乐部分归入民间乐器音乐类,同时删去了宗教音乐类,这样便成了五大类[⑤]。这种分类法本来是对中国民间音乐体裁的分类,为了使它能够适应中国传统音乐的情况,便将“民间”二字删去。这样,民间音乐中的五大类体裁“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和器乐”就变成了中国传统音乐的五类体裁,各个音乐院校的民族音乐课便是按这种分类法开设的。由于现代汉语中的“音乐”和古代汉语中的“乐”有所不同,而与西方语言中的“music”一词的含义基本相似,又因为我国绝大多数音乐院校都不包括舞蹈专业,在音乐院校开设歌舞音乐课有一定的困难,故大多数院校在教学中都把歌舞音乐这一大类归并到民歌类中去。这样一来,五大类就变成了四大类:民歌、民族器乐、说唱(或称“曲艺”)音乐、戏曲音乐。长期以来,各主要音乐院校和师范院校的民族音乐课就是按照这种分类法来分别开课的。
实际上,民族音乐、传统音乐和民间音乐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民族音乐包括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民间音乐只是传统音乐中的一个类别。然而,长期以来在高等院校的教学中,一直运用这三个概念最小的一个概念,即民间音乐的概念来取代传统音乐的概念,有的学者甚至用民间音乐的概念来取代民族音乐的概念。如上面提到的《民族音乐概论》一书,故名思义是研究民族音乐的,然而它根本没有讨论新音乐,似乎新音乐就不是民族音乐似的。这就给学生一个错觉,民族音乐不包括新音乐在内。这本书从内容上看,除在第一章古代歌曲一节讨论了几首汉族古代文人创作的歌曲,在民族器乐部分涉及了古琴音乐之外,其它所有的章节所讨论的都是属于民间音乐范围的作品。这就给读者了另一个错觉:传统音乐即是民间音乐及文人创作的艺术歌曲和琴曲,此外,传统音乐也就没有其他类别了。
我国的传统音乐是十分丰富多采的,除了民间音乐之外,它还包括宫廷音乐、宗教音乐和文人音乐三个部分,正如董维松先生在《关于中国传统音乐及其分类问题》一文中指出的,这四部分的总和才是中国传统音乐的全部[⑥]。歌曲、戏曲、说唱等民间音乐中的体裁不能囊括宫廷音乐、宗教音乐和文人音乐中的全部体裁。如佛教音乐中的“梵呗”、道教音乐中的“韵腔”、文人音乐中的“读书调”和“诗词吟诵调”的曲调构成原则与民歌及古代艺术歌曲有很大的不同,而不能用“歌曲”这一概念来概括。将宫廷音乐中的导迎乐和巡幸乐归入器乐音乐或歌舞音乐亦是不合适的。不难看出,五大类分类法是一种不能穷尽传统音乐母项的分类法,这一点已有许多人指出过。最近,黄翔鹏先生在谈到中国传统音乐时也说它不但包括了“五大类”,“而且还包括了放不进这五大类中的品种,如‘古老乐种’(也可以称‘特殊乐种’)的福建南音、西安鼓乐、山西八大套等,以古琴曲为代表的,以各地民俗活动为主的地方民俗音乐,也还包括了用‘俗字谱’、工尺谱等我国传统记谱法记录下来的唐、宋乐曲”[⑦]。既然“五大类”分类法是一个不能穷尽母项的分类法,对传统音乐来说就是一个错误分类法,错误的东西是应当坚决改正的。在传统音乐的研究领域中,我们应当抛弃这种分类法,它也实在不应当再使用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