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提前30天通知

我于2008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签订的是每年签一次的合同,即2011.1.1-----2012.12.31这种格式的合同,合同期,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而是提前10天左右通知不再续签。请问公司做法合法吗?我能得到公司那些赔偿金,谢谢

第1个回答  2012-12-08
照此情况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违纪或者工作失误,你可以主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坚持要终止劳动合同,一是要支付代通知金,二是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2-12-08
合同期满是终止,不用提前30天通知。期满合同直接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第3个回答  2012-12-09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不需要提前通知,只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50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27条规定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还应该给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4个回答  2012-12-08
公司如果是续签合同,则不会有问题。象你说的不再续签,则有违劳动合同法有关提前30天的规定。公司应支付20天的义务提前告知的工资,也可与员工协商将合同有效期顺延20天。
另外,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5个回答  2012-12-08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你这种情况能得到如下经济补偿:
1)4.5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你本人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2)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你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5.5个月。
4、以上供你参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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