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正式工,当时交辞职信是10月31号,交完辞职信后我直接就请假回家了,在家待了第5天的时候领导打电话让我回单位我没有回来,然后是在11月11号回单位的,领导找我谈话说:‘当时没有回来是对领导的不尊敬要给我上一课,’然后要把我交辞职信的时间定为我回来的11号开始往后算一个月,他这种私事放在公事上办的做法合理吗,我很郁闷,求解释。
我10月31号就已经交上了,但11月11号回来后我看辞职信一直在他那没给我批,到时候他不承认我是10月31号交的辞职信怎么办啊,我也没什么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