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应有理解
中国合同法在价值取舍上究竟是公平?效率?两者都重要?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在价值取向上应该是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体现在归责原则取舍上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各自调整其对象。从主张严格责任的理由看,其隐含着追求效率的法律价值。我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原则为辅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法律价值目标的,这在当前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合理配置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理想模式。
1.符合归责目的多元性,更好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律价值目标。合同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给违约方以较多的免责机会。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贸易的高度发展,故意违约和欺诈性违约的比例呈上升的趋势,对于这种机会主义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合同法强有力的约束,机会主义就会在合同过程中泛滥成灾,这不仅对受害方来讲是不公平的,而且影响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采用严格责任对非违约方的侧重救济无疑使得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得以扩大,特别是在意外事故情况下违约方仍然不能被免除责任,这对违约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那么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也将遭到质疑。因此,双重归责原则相互补充,协力合作,能够有效地实现违约责任的多元性目的,保证经济流转公平有效。
2.符合国际归责原则演变趋势,有利于中国合同法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如今大陆法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演变和英美法系由严格责任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演变,恰好说明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及违约所致后果的复杂性,单一的归责原则使法官难以在归责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适用法律,从而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行平等的保护,因而必须采取双重归责原则以弥补单一原则的不足。这样,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趋势必然产生。
3.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有利于法官和仲裁人员既有效又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单一的归责原则,无论是过错责任,或是严格责任,都不利于法官仲裁人员依照公平合理、效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约责任,进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合同法采用双重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就便于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违约方总是企图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逃脱责任的现象,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有效减少不必要合同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