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远大公司20×7年1月1日与C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总收入500万元,合同总成本400万元,20×7年1月1日开工,20×9年3月完工。2007年实际发生成本100万元;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300万元;当年已结算工程价款125万元;当年实际收到价款100万元、
(2)10月1日,远大公司因融资需要,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丁公司,销售价格25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210万元,双方协议约定,远大公司1年后以275万元的价格购回。远大公司在销售的当天收到款项。
(3)10月1日,远大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远大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新产品,价款80万元,成本40万元。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价款尚未收到。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