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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