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于劳务派遣员工,现用工单位退回给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我于2006年8月开始到2009年9月合同到期(其中包含了试用期),属于劳务派遣员工(也就是原用工单位所谓的社会化员工),原用工单位9月开始不再录用退回劳务公司,并已提前了一个月通知,那我是否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第1个回答  2019-03-05
如果你不属于法定的四种情况的话,应该得到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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