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8月开始到2009年9月合同到期(其中包含了试用期),属于劳务派遣员工(也就是原用工单位所谓的社会化员工),原用工单位9月开始不再录用退回劳务公司,并已提前了一个月通知,那我是否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